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

发布日期:2022年02月08日           来源: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湘医保函〔2022〕6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

为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下同,简称“基层”)抗菌药物采购行为,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减轻患者用药负担,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湘卫医发〔2021〕44号)、《关于印发<湖南省2021年抗菌药物专项集中采购药品续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4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基层抗菌药物采购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采购范围。在我省医药采购平台已挂网且属于湘卫医发〔2021〕44号中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药品,按以下原则纳入基层抗菌药物采购范围。

(一)国家集采中选、续约中选、过渡期中选药品直接纳入基层用药采购范围。

(二)非中选药品中属于参比制剂的,直接纳入基层用药采购范围。非中选药品中属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品”)的,其通用名剂型(若未作特别说明的,指医保归并剂型,下同)规格纳入国家集采的,按不高于国采中选(湖南)价格纳入基层采购范围,规格未纳入国家集采且属于基本药物(以下简称“基药”)的,按同通用名同剂型最低中选价差比计算后不超过1.8倍纳入基层采购范围;其通用名剂型不属于国家集采的,同规格挂网药品中最低价药品纳入基层采购范围。非中选药品中其他仿制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按单位可比价由低到高排序,取前50%(整数部分)且该通用名剂型下非中选其他仿制药品最多不超过10个(同生产厂家同通用名同实际剂型同规格不同包装按一个计算,下同)纳入基层采购范围。

(三)按上述条款确定基层用药采购范围后,有下列情形的可增补或替换纳入基层用药采购范围。

1.同通用名同剂型项下只有1个品规纳入基层用药采购范围的,可由该通用名该剂型项下其他规格中单位可比价最低药品增补。

2.同通用名同剂型项下有基药规格未纳入基层用药采购范围的,在确保该通用名该剂型所有规格齐全的前提下,未纳入基层用药采购范围的基药规格中单位可比价最低药品,替换拟纳入基层用药采购范围其他规格挂网数量较多价格最高药品,优先替换挂网数量较多价格最高的非基药规格药品。

根据上述原则,经梳理我省医药采购平台2022年1月7日抗菌药物非中选药品联动后挂网情况,制定了基层抗菌药物采购目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后续将根据国家集采及抗菌药物联动挂网情况每三个月或半年进行适度调整,原则上申报纳入基层采购范围的药品不得高于当前同一目录属性下基层采购药品最高价。原则上不属于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药品不纳入基层采购范围,后续将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调整及时动态调整。

二、规范采购行为。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不得网外采购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网外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等变相药品价格加成行为。在符合基本药物、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等政策前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及价格适宜的药品。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湘医保发〔2021〕46号文件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抗菌药物采购行为、采购金额的监测监管,对不按规定采购或采购异常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函询、通报批评、拒付医保结算资金、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处理。对网外议价采购和变相价格加成等行为,要协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医药价格违规查处。要密切关注基层药品质量和供应配送情况,协同相关部门保障基层临床用药安全和需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采购非目录药品可继续使用至2022年2月底,从2022年3月1日起不得再采购使用。

  

附件:湖南省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 评论
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