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有效)关于印发《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和《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按照《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障管理办法》(赣医保字〔2023〕29号)有关规定,现将《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和《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学确定病种目录。各统筹地区在保障基本病种全部纳入的前提下,根据本统筹地区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延续统筹区原有病种,自行决定纳入病种目录的拓展病种。除儿童特有的疾病外,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的病种目录应保持一致。

二、合理确定待遇标准。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疾病诊疗需要,充分考虑集中带量采购对部分慢特病医药费用的影响,合理确定待遇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实现门诊慢特病资格互认。2024年1月1日之后新认定的门诊慢特病参保人员,在省内医保关系正常转移接续时,转入地和转出地有相同病种的,该病种的门诊慢特病资格继续保留,不再重新认定。

四、做好政策衔接。各统筹地区要及时将门诊慢特病人员的病种名称和编码一一对应到本通知规定,做好待遇无缝衔接,不得因名称和编码调整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宣传引导,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参保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推动门诊慢特病政策顺利实施。如有重大情况,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

附件:1.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目录

2.江西省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认定标准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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