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江西河南省际联盟和株洲市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在长部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现就做好江西十六省(市、区)联盟(以下简称“江西省际联盟”)、河南十九省(区、兵团)联盟(以下简称“河南省际联盟”)、株洲市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接续扩围(以下简称“株洲市际联盟”)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驻湘军队医院)全部参加,鼓励其他协议医疗机构自主参加。

    (二)药品范围。江西省际联盟中选产品湖南供应清单(见附件1),河南省际联盟中选产品湖南供应清单(见附件2),株洲实际联盟中选供应清单(见附件3)。

    (三)执行时间。中选结果于2024年1月1日在全省统一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保招采管理系统”)执行。请各中选企业、备供企业(江西省际联盟备供产品清单详见附件4)按要求于2023年12月20日前在医保招采管理系统上做好信息及配送关系维护工作。另原株洲市际联盟九市成员的辖区医疗机构于2023年12月31日停止在“株洲市际联盟平台”采购药品,请医疗机构提前做好用药衔接。

    二、约定采购量及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前期填报的中选产品年度需求量为基数,按照各联盟文件规定比例及确认待分配量后确定医疗机构首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约定采购量(各市州首年约定采购量详见附件5、6、7)。各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以电子邮件发送至市州医保部门。

    (二)采购周期。采购周期为2年,采购协议一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一采购周期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各市州医保部门根据省局下发的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的分解工作。医疗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三方应于2023年12月30日前通过系统网上完成协议采购量确认工作。各市州医保经办机构在医疗机构授权委托的基础上(也可医疗机构自主),与中选企业及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通过医保招采系统签订三方购销协议,加盖电子签章确认生效。其中长沙城区部省属医疗机构由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原则上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工作应在2024年1月20日前完成网上签订。完成三方购销协议签订后,各市州于2024年1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协议约定采购量汇总报省医保局备案。

    (二)保障药品质量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产品,原则上每个市州不少于3家,配送范围需覆盖统筹区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并按照购销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

    (三)规范采购使用行为。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不得以配送企业数量或其他限制性条件为由阻碍中选产品进院。通过医保招采管理系统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网外线下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不得进行网外议价和任何形式的价格折扣等变相药品价格加成行为。在确保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可采购价格适宜的未中选产品,避免出现“一刀切”停用非中选产品情况。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采购量在同期该通用名该剂型药品采购总量的占比,原则上不得低于方案规定的约定采购量比例。

    (四)实行货款直接结算。按照《关于实施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医药货款的通知》(湘医保发〔2023〕36号),实行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中选产品货款。中选产品经营(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文件时限要求及时完成票据上传、验收入库、票据核验、基金拨付等工作,确保中选产品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完成货款结算工作。

    (五)推进挂网价格协同。同通用名同招标剂型非中选产品实行限价挂网,纳入监测目录管理。其中参比制剂联动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其他未中选产品,可按不高于同质量层次最高中选价格的1.5倍和已挂网非中选药品最小单位可比价的低值且不高于该通用名药品全国最低有效挂网交易价挂网,且未过评药品最高挂网限价不得高于过评药品(含中选产品)最低单位可比价,纳入监测目录。不同规格按差比价规则进行换算。未按要求申报或未申报的企业视为放弃相应药品的挂网资格。当同一品规中选企业达到3家,医疗机构使用非中选产品应向属地医保部门备案说明,经同意后方可采购使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各地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把准改革方向,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加强部门协作,落实主体责任,平稳开展接续工作,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二)加强监测监管。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监测通报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函〔2023〕16号)要求,加大对药品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情况调度通报和监测监管力度,将医疗机构执行带量采购工作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按照“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的要求,密切监测包括中选产品采购进度、中选产品占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的比例及金额、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进度等指标数据。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未完成约定采购数量、超比例采购非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将视情况分别采取约谈、拒付医保结算资金、相应扣减年度医保预留金等措施予以惩戒。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要强化风险防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基金结余留用政策宣传,将激励政策传导至临床药师和临床医师,鼓励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形成社会共识。

    附件:1.江西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供应清单及约定采购量汇总表(湖南)

          2.河南十九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供应清单及约定采购量汇总表(湖南)

          3.株洲市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接续扩围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及约定采购量汇总表

          4.江西十六省(市、区)联盟药品带量采购备供情况表

          5.各市州江西十六省(市、区)联盟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汇总表(以电子版下发)

          6.各市州河南十九省(市、区)联盟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汇总表(以电子版下发)

          7.各市州株洲市际联盟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汇总表(以电子版下发)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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